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臺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辦法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臺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辦法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107.8修正版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臺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辦法
台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一、辦法名稱修正。
二、原辦法包含導師遴選制度與導師工作規範,為使辦法所處理之相關內容單純化,爰將兩辦法分立。
依據:本辦法依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爰此,辦法訂定之依據應予修正。
二、主旨:建立公開、公正的師聘任及輪任方式,使老師均能發揮其所長,每位導師均能適度休息調適並重新出發。
二、主旨:建立公開、公正的教師聘任及輪任方式,使老師均能發揮其所長,每位導師均能適度休息調適並重新出發。
文字修正。
刪除
四、導師任期採三年一貫制,若非必要之因素或校方依行政考量而提出者,請勿輕易請辭。
一、本條內容意旨與第五條相同。
二、何謂「非必要之因素」、「校方依行政考量」,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其准駁權係屬有疑慮,爰建議刪除。
、本校教師,不分任教科目,均有擔任各年級導師的義務,並將所接任班級帶至畢業為原則。
五、本校教師,不分任教科目,均有擔任各年級導師的義務,並將所接任班級帶至畢業為原則。
條號調整。
五、本校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活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執行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之執行。
成員:由校長、教務、學務及輔導等處室主任及活動組長、教師會代表2位、級導師3位及專任教師代表3位,共13位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一人代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遴聘各班導師及訂定導師責任制實施辦法」為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組所主管承辦事項。
三、導師遴選委員會應為常設組織,確認人員組成,並於由學務處每學年辦理改選。
六、下列教師得免兼導師職務:
1.年滿五十五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但特別聘任者除外。
2.兼職行政人員(主任、組長)
3.童軍團長2人。
4.擔任本校學生競賽團隊(合唱團、直笛團)主要訓練教師(協助外聘者除外),或協助行政(補救教學、實驗室管理教師)由主管處室每年提出需求並簽出,送交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5.若有特殊情形或經教務處排課需求,無法兼任導師,得由當事人或教務主任簽出,送交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之
六、下列教師得免兼導師職務:
1.年滿五十五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但特別聘任者除外。
2.兼職行政人員(主任、組長)
3.童軍團長一人。
4.常年固定擔任本校學生競賽團隊主要訓練教師,或專科教室管理經校長核可者。
5.若有特殊原因或經教務處排課需求,無法兼任導師,得由當事人或教務主任專案簽請校長召開導師遴用委員會(每學年末校務會議時,各年級導師推選兩位,專任教師推選三位,教師會推選兩位,共十一位組成。第一次會議召集人由三年級年級導師擔任,委員會之運作由委員自行推派處理),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通過者。
6.經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為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者(非因請假因素)
7.卸除行政職務(主任、組長至少任滿三年),特別聘任者除外。
一、本校目前童軍團分別有男團與女團,由2位教師擔任團長負責指導童軍教育,爰修正童軍團長為2人。
二、有關學生競賽團隊主要訓練教師,或專科教室管理之教師免兼任導師之處理程序明確化。
三、有關特殊情形或課務安排需求之處理程序明確化。
四、擔任導師為教師法所規定之義務,每一位教師皆有能力、有義務兼任導師,且本校並無四條二款或三款之教師成績考核紀錄,此條文存在之必要性有待商榷。
五、第7卸除行政職務者其積分已能免任導師,為使條文簡潔,爰刪除。
七、導師團隊人數不足時,依下述計分方式採計教師於本校服務資歷積分,由積分低者優先擔任,且輪休後積分扣4分,且以0分為限,不會有負分,亦不需設上限。
若遇兩位以上老師同分時,該學年度為專任教師者優先聘任,後再以在校年資、任教年資之順位,最後得使用抽籤決定。
1.積分計算方式:以下各項計分均應提交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
七、導師團隊人數不足時,依下述計分方式採計教師於本校服務資歷積分,由積分低者優先擔任,且輪休後積分扣四分,且以0分為限,不會有負分,亦不需設上限。若遇兩位老師同分時,以在校年資、任教年資、家庭因素之順位,最後得使用抽籤決定。
    1.積分計算方式:以下各項計分均應提交導師遴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一、積分相同時,以該學年度為專任教師者優先聘任之,後再以在校年資、任教年資之順位比較之。
二、何謂「家庭因素」,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其准駁權係屬有疑慮,爰建議刪除。
三、會議組織名稱同一化,並修正會議決議動詞。
八、如新學年度遇有班級導師因故無法續任導師等情形
1.有意願接任者,以原校內教師優先。
2.如無意願接任者,併同一年新生班級導師辦理校內抽籤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遇有原班級導師出缺情形,明訂相關處理程序。
九、導師遴選決議原則:
(一)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定案。
(二)委員會提出導師名單,由校長核定後遴聘之。
(三)教師對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於名單公佈後一星期內,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應於三天內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會議決議原則,並設有申訴機制。
刪除
八、導師職責:(後略)
本條非導師遴選作業相關事項,爰刪除。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一、條號調整。
二、新增修正程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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