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經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920829
壹、根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貳、主旨:建立公開、公正的教師聘任及輪任方式,使老師均能發揮其所長,每位導師
均能適度休息調適並重新出發。
参、學務處聘任導師流程:
1. 有意願擔任導師同仁主動加入導師團隊。
2. 學務處邀請老師參加導師團隊。
3. 經程序1、2後,導師團隊仍有餘缺時,以導師輪任方案之積分計算實施。
肆、導師任期採三年一貫制,若非必要之因素或校方依行政考量而提出者,請勿輕易請
辭。
伍、本校教師,不分任教科目,均有擔任各年級導師的義務,並將所接任班級帶至畢業
為原則。
陸、下列教師得免兼導師職務:
1. 年滿五十五歲者(以八月一日 為計算基準日);但特別聘任者除外。
2. 兼職行政人員(主任、組長)。
3. 童軍團長一人。
4. 常年固定擔任本校學生競賽團隊主要訓練教師,或專科教室管理經校長核可者。
5. 若有特殊原因或經教務處排課需求,無法兼任導師,得由當事人或教務主任專案簽請校長召開導師遴用委員會(每學年末校務會議時,各年級導師推選兩位,專任教師推選三位,教師會推選兩位,共十一位組成。第一次會議召集人由三年級年級導師擔任,委員會之運作由委員自行推派處理),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通過者。
6. 經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為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者(非因請假因素)。
7. 卸除行政職務(主任、組長至少任滿三年),特別聘任者除外。
柒、導師團隊人數不足時,依下述計分方式採計教師於本校服務資歷積分,由積分低者優先擔任,且輪休後積分須重新計算【修正:輪休後積分扣四分,且以0分為限,不會有負分,亦不需設上限。
於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8.6.30】。若遇兩位老師同分時,以在校年資、任教年資、家庭因素之順位,最後得使用抽籤決定。
1. 積分計算方式:以下各項計分均應提交導師遴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2. 計分方式: (註:若同時兼任兩項職務,則擇一計算)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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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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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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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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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三年級導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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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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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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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主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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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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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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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一、二年級導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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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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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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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團長、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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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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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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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專任教師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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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分(扣至0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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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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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第陸之4、5點身分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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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分、不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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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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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第陸之6、7點身分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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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分(扣至0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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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導師職責:
1.
按照出席辦公(導師亦屬兼職之行政人員),請假時職務代理人需確實代理請假人之職務。
2. 出席有關會議、集會及研習。
3. 執行各種有關會議之決議。
4. 輔導學生組織班會。
5. 核辦及處理本班學生之出、缺席、請假暨獎懲事項。
6. 編排本班學生座位及各種集會之席次。
7. 領導本班學生參加升降旗典禮及各種集會並督導風紀股長點名。
8. 負責領導本班學生之課外活動、勞動服務、社會服務及校外教學。
9. 負責督導本班學生之整潔及秩序之維持。
10. 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指導與鼓勵。
11. 與本班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必要時進行家庭訪問,各班可召開班級學生家長座談會。
12. 批閱本班教師日誌、學生生活週記、家庭聯絡簿。
13. 處理本班學生偶發意外事件。
14. 考核本班學生之綜合表現成績。
15. 輔導本班學生生活教育與課業學習。
16. 其他有關學生之輔導事宜。
17. 負責本班學生服裝儀容檢查及安全檢查。
18. 指導本班學生之請假事宜。
19. 指導學生編製壁報、閱讀課外讀物。
20. 輪流值週。
玖、導師執行重要班務或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與有關處室取得聯繫並協助處理。
拾、各年級設年級導師乙名,由學務處遴聘較資深且熱心服務同仁擔任,負責有關各處室工作協調。
拾壹、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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