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
112年1月19日第1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3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5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1段239號。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五、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七、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其他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
八、 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 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含主任、組長、代理教師,但不含校長),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附註:榮譽會員:不具會員資格(如校長…)。因認同本會宗旨及願協助本會推展業務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可參與本會之會議,並具有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及各項職務之選舉權、罷免權;餘則與正式會員同。
第8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9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為退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10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11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於退還。
第12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13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 審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 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擇前項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任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選代理理事長代理之。理事會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任期合併計算之。
前項限制,排除自願擔任理事、監事者,惟理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2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3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25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6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28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9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30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31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2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交三百元整。(包含上繳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費,並隨上繳會費異動而調整之)
二、 常年會費:一千五百元。(包含上繳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費,並隨上繳會費異動而調整之)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5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36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8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